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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 107年11月21日)
第 55 條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