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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 107年11月21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