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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二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107年11月21日)
第 15-1 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 15-2 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第 15-3 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第 15-5 條
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