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 107年11月21日)
第 42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 43 條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 44 條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