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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年12月30日)
第 2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