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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102年12月10日)
第 8 條
各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因機關改隸、整併、調整或配合各類業務推展調整之預算員額由本院逕行核定外,應由各機關就業務消長情形及實際需要,於原配置各該人力類型預算員額額度內,報請本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