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112年05月10日)
第 5 條
行政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