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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107年05月24日)
第 10 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