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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10日)
第 3 條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

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