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9年07月13日)
第 24 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