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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9年07月13日)
第 28 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