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11 條
下列事項,得由主任委員授權執行秘書判行:
一、舉行人權委員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人民書狀之行政處理。
四、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五、純事務性文件。
六、經辦核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