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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6 條
行言詞辯論及其他公開程序之錄音、錄影內容,應永久保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存於數位媒體者,由資訊專責人員保管;儲存於光碟、隨身硬碟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件終結後,書記官應造具清冊隨案卷移交檔卷管理人員列冊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