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4 條
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有遺失、污損、轉借、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或擅自拆卷、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及增加等破壞或變更卷宗內容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