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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4月25日)
第 14 條
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褒揚之事蹟詳實調查,並徵詢其事蹟主管機關意見;事蹟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褒揚要件與否,具體表示意見。

初審機關審查合格後,應填具初審意見,報行政院審查。題頒匾額案件,由行政院檢附褒揚事蹟表呈請總統核頒。明令褒揚案件,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檢附生平事蹟,呈請總統核予褒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