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4月25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體育埸所,及其他教育文化有關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