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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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 101年06月27日)
第 66 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