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08年10月30日)
第 3 條
各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訴願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編組所需專責人員,於本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