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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 99年06月15日)
第 29 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應具聲請書及聲請拘提、管收所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之。

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時,應將被聲請管收人一併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