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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管理 ( 108年11月14日)
第 20 條
機關對其採購專業人員,應列冊送上級機關,並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異動時,亦同。

第 21 條
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

第 22 條
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
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