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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91年06月19日)
第 12 條
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而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或履行替代方案有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廠商願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主方案或其他對機關更有利之方式履約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依主方案或其他方式履約者,機關為處理該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廠商負擔。其履約期限之計算,應自原契約開始履約日起算,且不得扣除履行替代方案所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