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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  ( 88年05月24日)
第 7 條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國內廠商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該外國廠商標價之金額,在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優惠金額以內者,決標予該國內廠商;逾優惠金額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外國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標價,於訂有底價之採購,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超底價上限;於未訂底價之採購,不得逾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

前項決標價格,均不得逾預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