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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88年04月26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