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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110年11月04日)
第 14-1 條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