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110年11月04日)
第 3-1 條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