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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 107年08月31日)
第 5 條
各級學校應調整課程之教授,並視需要檢討縮減春假、寒假、暑假之放假日數。

各學校得利用週休二日安排進修課程,營造終身學習社會。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開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