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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 91年01月30日)
第 14 條
外國軍用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下列事項,由所屬國政府、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外交部轉知國防部:
一、船名及國籍。
二、船型。
三、編號。
四、噸位。
五、呼號。
六、敵我識別型碼。
七、通訊方法。
八、通訊頻率。
九、船長姓名。
十、船載人數。
十一、是否配載飛機。
十二、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
十三、航行路線。

前項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全程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