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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 93年09月17日)
第 3 條
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

前項參考資料如係引用他人著作者,以一萬字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