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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 93年09月17日)
第 7 條
委員口頭質詢或發言之速記錄,經刊印公報初稿後分送發言人,發言人如有文字修正,應於三日內通知更正,屆期未通知者即照初稿編印立法院公報,按期發行。

前項速記錄如有爭議,以錄影或錄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