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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門禁安全管理 ( 103年07月12日)
第 13 條
本會館設警衛人員,負責門禁安全維護。

第 14 條
本會館配合上班時間開放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夜間 10 時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向值勤警衛登記。

第 15 條
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第 16 條
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時,本會館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