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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 90年01月17日)
第 19 條
上班時間內各辦公處所人員,如因公離開,至少應有一人留守。晚間下班後及放假日,不得在辦公室逗留;奉准加班人員,均應至大門警衛室簽到及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