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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