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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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52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