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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112年06月21日)
第 54 條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