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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109年07月28日)
第 13 條
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填寫巡察報告表。並於每年年底前提出全年巡察工作報告,由主辦單位彙整後提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

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