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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109年07月28日)
第 6 條
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之劃分及編組,由本院院會決定之。

各組巡察委員每年輪換一次,於每年十二月院會時由委員認定,如各組認定委員超額或不足時以協調或抽籤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