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 90年12月27日)
第 3 條
調查證為專案調查臨時印發。調查人員請領本證,應經調查委員核可,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繳還並陳報調查委員。

調查證遺失或污損不堪使用時,應即申請補(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