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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 90年12月27日)
第 9 條
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論處:
一、利用調查證為不正當行為者。
二、將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還、或不繳還調查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