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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28 條
復議動議應於原案決議後尚未執行,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之。其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決定之。

復議案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