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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 110年02月22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