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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30 條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應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該會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彈劾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必要時得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