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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05月30日)
第 73 條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除本法及本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第 74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