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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呈請總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