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呈請總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