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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