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16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之不付評鑑決議,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為之決議。但因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