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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審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