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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0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懲戒法院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