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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50 條
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項所稱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