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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5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刪除,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