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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5月06日)
第 17 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主管機關所劃定安全維護區內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以查驗其身分。

駕駛人無故拒絕接受前項之查驗者,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得命其駛離安全維護區。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因第一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